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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咨询|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易轶婚姻律师解读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8次举报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现在,涉外婚姻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涉外婚姻双方有的并没有经过深入了解,也没有掌握对方的真实信息,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矛盾频发的情况也比较多见。那么,当涉外婚姻的两个当事人走不下去,涉外离婚该如何办理呢?北京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易轶律师为您介绍。

 

易轶律师介绍:涉外离婚如何办理?

涉外离婚同样有两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诉讼离婚

 

具体管辖的法院: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D、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易轶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如果您对“涉外离婚如何办理?”这个问题还存在其他疑虑,欢迎访问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或者拨打家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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