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婆都是离婚后再婚。1992年左右在一起没有办理结婚证,公公是上门女婿,来的时候什么都没带,年轻时在工地做工,一个月几百块钱的工资,退休后工资从800才慢慢涨到了现在的两三千。家里房子和一些存款都是祖辈的一点田地征了换的。那么从今年开始呢,公公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前妻那边的家庭,最近又把存折和工资卡都给了那边的家人,又隔三岔五的跟我婆婆要钱,都是1万左右的大数目,也不说要钱做什么用,介于这种情况,我考虑公公完全脱离我们这个家庭,能分家庭财产?
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解决一个身份性的问题,也就是您的公公婆婆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就要看他们两个人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个时间点,到底是在什么时候。您的这个问题上面显示的是1992年左右在一起,我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1994年2月1号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那您的这个在一起的时间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还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是,被认定事实婚姻也要满足婚姻的要件,也就是您的公公婆婆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他们已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组成家庭,他们的同居时间点又在94年2月1号之前的话,那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关系。一旦他们两个人的这个身份确定为夫妻关系的话,从92年开始,他们婚后所取得的资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两个人如果说是要解除夫妻关系的话,要离婚,那么他们两个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这些财产应该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同时我还想说一下,就是您公公婆婆都已经离婚了,之前的婚姻关系都已经解除,那么就不会存在重婚的问题。如果没有重婚的问题,后面有可能会是一个事实婚姻的关系,那么这种情况确实是可以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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