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已经成为大部分中国家庭的标配。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也成为夫妻离婚时争夺的重点。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形成的,但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一定不能是夫妻共同房产吗?
这可未必呢。
许亚军和赵珊珊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他们的父母是大学同学,而且关系不错,因此他们很快也就确定了关系,2007年年底在许亚军老家河北举办了婚礼。2008年3月赵珊珊被查出怀孕了,因为孩子马上要出生,2008年5月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许亚军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北京某处房产,购房款由男方家出资65.5万元,女方家出资13万元,该房登记在许亚军个人名下。2008年10月双方也领取了结婚证。看起来本应该是美满的一家三口,渐渐地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6年4月,赵珊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许诺的抚养权,并分割男方婚前在北京购置的一套房产。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北京房产的归属及权益问题。那么男方婚前房产离婚时女方能不能分割呢?
在本案中,我认为许亚军婚前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许亚军与赵珊珊于2007年年底举办婚礼;为了迎接孩子的出生,2008年5月全款购买北京房产;2008年10月,双方领取结婚证。虽然北京房产登记在许亚军个人名下,且购买于结婚登记前,但是当时双方已举办婚礼、而且赵珊珊也已怀孕,赵珊珊亦对购房有实际出资,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赵珊珊的主张,将北京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至离婚登记间的这段时期则为《婚姻法》中所叙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也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产虽然在婚前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在购房时已有结婚意愿,如双方已经实际同居生活、举办婚礼或者女方已经怀有男方的孩子等均可作为双方具有结婚意愿的证据,那么法院在认定房产性质时,也可视个案情况而作出合理认定。
一方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离婚时,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双方具有结婚意愿,购置房产的日期距离双方登记日期较近,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分割房产时,即使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会简单机械地对半分配,一般会按照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二,双方不具有结婚意愿,但是婚后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产权变更或者该协议已进行公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该协议为赠与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不可撤销。因此,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份额未进行约定,一般会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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