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数字的增加,重组家庭已经是一个越来越普及的现象。重组家庭中很多子女不再是只有两个父母,甚至会出现四个父母,但是当亲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发生抚养权纠纷时,孩子是跟随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呢?
15岁的小白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小白1岁时,母亲与父亲离婚,小白被遗留给父亲抚养。后来虽然父亲带着小白再婚,而且又生育一子,但是小白的继母一直将小白视为己出,尽心尽力抚养小白长大。天有不测风云,小白的父亲患病身亡,此时小白的生母竟然一纸诉状将小白的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白由生母抚养。此时,法院犯了难,一边是小白天然具有监护权的生母,一边是尽心尽力抚养小白十余年的继母,抚养权应如何处理呢?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体现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我们知道,对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其生父母在离婚时就已经通过协议或判决进行确定,继父或继母一般不会成为争夺抚养权的对象。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小白的生父因病死亡,小白的继母又愿意继续抚养小白,此时,小白的生母与继母对于抚养权归属就发生了争执。
在实践中,部分人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此处父母应指孩子的亲生父母,且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婚姻关系所派生出的关系,而亲生父母和孩子之间是基于孩子出生天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此时生父和继母的婚姻关系因孩子生父过世而解除,抚养权自然而然应当归于还在世的生母。
我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相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法无禁止即可为,可见在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时,继子女的抚养权并不一定归于生父母。
对此,司法实践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孩子生母自然获得孩子抚养权,有法院认为生父母对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一种监护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生子女是第一位的亲属、亲等、亲权关系,当其他等级的关系与第一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第一位的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地位,从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孩子应由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利益,而不应一刀切地判归孩子生母抚养。在实践中,孩子与继母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继续与继母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有法院会综合权衡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我们认为,针对八周岁(北京地区六周岁)或是可以清晰表达独立意志的未成年子女,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孩子明确表示愿意和继父母生活的,且确实和继父母生活了较长时间,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②继父母有条件抚养孩子,并且抚养条件明显优于生父母的,可以将孩子抚养权归于继父母。针对年龄比较小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能够证明生父母确实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条件,如虐待、家庭暴力、本身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或是本身存在吸毒等恶习的,可以将孩子抚养权归于继父母。
综上所述,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绝不是简单的以血缘就可以判断的,应秉着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审慎进行处理,毕竟法律永远不应只是一些冰冷冷的规则,而应当更具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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