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80后女孩们高呼“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10年后,90后女孩们对此嗤之以鼻,并提出了完全相反的口号——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老娘岂能这么轻易嫁给你?
90后的姑娘们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要知道我国的结婚率已经连续五年下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同居不结婚。结婚会离婚,同居也可能面临分手,分手时双方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呢?笔者分析了北京地区恋人分手析产的判决,总结了分手时赠与财产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起诉条件三个方面的判决经验,以供各位参考。
(一)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有财物的馈赠,随着恋爱期间的延长,因恋爱产生的开销也越来越大。前段时间,律所来了一位肤白貌美的当事人小转,与她一同来律所咨询的还有小转的父母。据小转描述,大学期间,她与同系一位家庭条件较好的男孩子谈恋爱,恋爱4、5年后,男孩子开始赠送女孩大量的财物,包括名牌手表、包包、汽车、大额红包。双方本都是奔着结婚去的,但没想到的是,男方在恋爱期间劈腿,女生完全不能忍,一怒之下决定分手。小转表示,就算把车开到海里也不愿意还给渣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恋爱期间大额的、高价值赠与财物,法官会怎么判呢?
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此类案件所依据的案由五花八门,有婚约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等。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的认定思路大体相同,大多数法官在处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问题时,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恋爱期间赠与,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
心理学将恋爱分为4个阶段:共存—磨合—包容—稳定。如果按照关系进展的步骤来分,一般可以分为:暧昧—表白—约会—同居—婚姻。同居大概是恋爱关系进入新阶段最明显的一步。同居前的幻想无疑是令人期待的,但近距离的相处,就像放大镜,将双方的缺点放大了180倍。而人类本来就关注负面冲击多于正面的体验,所以,往往想象中的同居和现实的同居之间的落差让一些情侣承受不住,最后冲突、吵架、失望、信任危机,一步一步走向分手。那么如果分开,双方在同居期间积累起来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一般依据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从该意见来看,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对待。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但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共同共有处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三)、同居期间怀孕,男方能否提解除关系之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能否提出解决同居关系并析产的诉讼呢?199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27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27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以上意见与现行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地方,但是从其立法本意上来看,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诉请解除同居关系及相关的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我们完全理解90后姑娘们在选择婚姻时的谨慎态度,但是同居同样存在着风险。毕竟两个人在一起,难免会在经济上产生来往和纠葛,你侬我侬之时怎么都好说,双方若分手同样面临析产的难题。因此,姑娘们一定要理性地看待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成为别人艳阳的同时也要注意温暖和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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