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顾名思义是抚养孩子的权利,学理中普遍认为抚养权应该叫做“直接抚养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共同供养孩子长大,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具有抚养权。
离婚时,抚养权归属建议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后续履行一般不会出现争议。若孩子父母对于抚养权争议比较大的话,无论是婚生子或者非婚生子,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抚养权问题,诉讼的话,法官会就抚养权进行判决,判决一方得到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从法律上来看,好像问题已经解决了,双方就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就可以,但法律与实际之间是存在着差距的。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说的问题,抚养权与实际抚养相分离。
例如,双方签订抚养权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支付抚养费,后续男方未实际抚养孩子,而是还是由女方实际抚养,且男方未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权到底是在谁那里,谁应该支付抚养费呢?
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女方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官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很难认定是女方在抚养孩子,只会认定抚养权归男方,由女方补交抚养费及支付之后的抚养费;
二是,虽然抚养权在男方这边,但是女方有证据证明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那么法官考虑到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是有可能将抚养权变更到女方这边的;
三是,女方不只有证据证明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而且还能证明男方几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证据充分的话,法官是有可能准许抚养权的变更,并且判决男方支付孩子之前的抚养费的。
当然,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例如双方就抚养权提起诉讼,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但实际上,男方拒不将孩子给到女方,而是带到老家或者带到别的地方,致使女方不能行使其抚养权,女方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女方可以携带生效的判决文书,去法院执行立案,待分配执行法官之后,积极联系法官,请求法官尽快执行,尽量不要让孩子跟男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免影响你的抚养权,执行法官一般会积极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若对方依然不履行义务,则法官有可能会将其挂入失信人名单,迫使其履行义务,但实践中也仅限于此了,因为抚养权涉及到人身权,不像财产给付一样,可以通过冻结、划拨直接执行,人身权的话,法官几乎不可能亲自去把孩子抱过来交到女方手里,这也造成了现实情况中,会出现大量的抚养权难以执行的案件,除了挂入失信人名单,其他的执行手段都还较为欠缺。
因此,女方除了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再联系双方德高望重的长辈,以及基层群众组织,帮忙调解,尽快解决孩子的抚养权与实际抚养相分离的现状。
作为一名成功变更了28起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律师来说,我发现法院对变更抚养权的案件非常谨慎,因为双方离婚时已经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安排,轻易变更孩子抚养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变更。但是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抚养权归一方,而孩子实际由另一方抚养,法院支持变更的概率就会大幅上涨,毕竟爱孩子,你就应该和他生活在一起,陪他长大。因此建议获得抚养权的您,一定要实际抚养孩子,给予孩子真正的关怀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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