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与男孩是老乡,共同来到北京求学,之后一起毕业一起工作,两人都是高学历,在事业上风生水起,都做到了公司高管的位置。某天,女孩发现丈夫出轨,女孩起初想着自己相貌工作都不差,能让丈夫出轨的应该是更加有吸引力更优秀的女子吧。可女孩没想到,丈夫的出轨对象竟然如此不堪,那女人在夜总会推销酒水为生、打扮得十分俗气风尘,没有学历、没有相貌、也不年轻,还离过婚有孩子,丈夫怎么看上了这样的人,还为了这个女人要和自己离婚!女孩接受不了,她说自己并不是一个看不开的人,夫妻不合则分,她可以接受,但为什么偏偏是这样的一个酒家女!她不甘心抢走丈夫、破坏自己家庭的是这样一个世俗上不堪的人,她指着丈夫骂道:你要出轨,就不能找个正经女人吗!你出轨这样的人,是要侮辱我吗!你要是被比我出色的女人抢走,我没话可说,可为什么偏偏是这样一个不堪的人!
只要不是她,你出轨别人我都能接受。
真的吗?
如果给你好一点的情敌,你就真的能照单全收、无怨无悔吗?
想起前不久律所下午茶时讨论了一个话题:找小姐和包情妇,哪个更恶劣?律所女性众多,各抒己见。有人认为找小姐是短期的肉体关系,丈夫没有动真感情,而包情妇是长期动感情的,因此包情妇比找小姐更恶劣。有人反驳说找小姐是嫖娼,嫖娼比与人同居更低俗更让人恶心。其实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出轨,由于对象不同,大家反应也不同,在既定出轨的情况下,很多人往往希望对方出轨的对象是在世俗标准上“优秀”的人,似乎这样更能给自己心理安慰,更能合理解释为什么自己是被抛弃的那个,更能证明自己其实眼光不错,更能说服自己相信虽败犹荣。请你给我好一点的情敌,是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多是情感上的需求和自我说服。如果注定他是浪子,给你优秀的情敌,或,给你糟糕的情敌,在法律上也会有差别吗?
你的情敌或许是白富美、也可能是矮胖穷,你的情敌可能是白骨精、也可能是黄赌毒,你的情敌可能饱读诗书、也可能目不识丁,可能是青春无敌、也可能半老徐娘---这是我们感性上主观感受,可能给予心理的安慰或波动,却与法律要点无关。即便情敌卑微到尘埃里,或者情敌仰望在云端上,法律上看中的更多的是情敌在你婚姻中存在的形式和姿态。
最常见的存在姿态是偶发的出轨和长期的同居。
两者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样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过错通常指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由此可知,长期与他人同居构成婚姻过错,而偶发的出轨虽然属于不当行为、但未必构成法律上的婚姻过错。在构成过错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虽然于个人感情而言,情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心理状态,但情敌的好坏,在法律上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
法律不会管你的情敌是否优秀,只会看你的情敌以何种姿态存在于你的婚姻生活中。
即便法律上情敌的好坏并没那么重要,但我们却依然理解在假设出轨情况下希望情敌好一点的心情。离婚诉讼,从来不只是法律,而无时无地不掺杂着感情,甚至很多时候感情主导着我们的选择,选择不放手或放开手、选择平心静气或咽不下气、选择死磕或选择让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的确决定离婚诉讼的结果,但感情却在背后默默指引着你选择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和态度,而方式和态度又直接影响到结果。
法律是诉讼裁判的准绳,感情是所有选择背后的引线,你不能主导法律怎样规定,但是你可以决定感情如何平衡。如果TA的爱左顾右盼牵牵绊绊,如果TA的心瞻前顾后摇摇摆摆,如果这是你不能逃避的宿命,如果这是你不能闪躲的结局,感情用事,往往无济于事,祈求给你好一点的情敌,不如,努力做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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