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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新规:丈夫将这类房子送给妻子,没过户前都不算数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6次举报

      恋爱婚姻期间,爱人们互赠个礼物以表爱意太正常不过了。鉴于双方存在这种亲密关系,因此双方关系破裂的时候,爱人们想要回送出的礼物,一般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在送房子这个问题上,法院显然就慎重多了。在婚姻期间,丈夫将房子送给妻子,如果只有协议约定,没有实际完成过户,丈夫可能只需说一句:“现在,我不想送了”,妻子只能空欢喜一场。

婚前,惠先生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惠先生名下,婚后惠先生与妻子侯女士书面约定房子归双方共同共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后侯女士起诉离婚,主张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惠先生则主张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因该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他可以撤销赠与,房产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制约定,即夫妻可通过协议约定全部或部分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该财产约定一旦达成,即在夫妻双方间发生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却在夫妻财产制约定说上撕开了一个口子,在婚前或婚内,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反悔,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参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产权属变更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惠先生和侯女士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约定究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如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自约定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实际履行过户手续;如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间赠与,那么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惠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侯女士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惠先生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侯女士即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而惠先生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认为双方之间是赠与关系,在房子变更登记之前,惠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房子仍然属于惠先生的个人财产,侯女士无权分割。

那么惠先生和侯女士的约定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夫妻财产约定”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这导致实践中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在过户前撤销;如果只赠与另一方部分份额的房产,即便是99.99999%,赠与方也不可在过户前撤销。

这种荒谬的推论,显然已为法院系统所注意到。从家理律师近期的办案经验来看,当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时,无论约定赠与全部还是部分房产份额,法院均将其视为夫妻间赠与,未经过公证或者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

显然,最后侯女士没能获得50%的房产份额。从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各位接受配偶赠与房产的童鞋们,如果对方赠与的是婚前个人房产,没过户之前,都不过是逗你开心而已,根本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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