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媒体报道了两起女性被夫家人家暴致死的恶性案件。
黄某与丈夫结婚五年,夫妻俩在江苏无锡打工,因黄某与男同事吃了一顿饭,遭到丈夫整夜殴打后,26岁的她不幸离世。黄某的丈夫有过婚史,前妻也是因被家暴而离婚,黄某与丈夫结婚后曾多次被打,但一直不敢提出离婚。
陕西李某与丈夫育有一个6岁的女儿,却在2017年9月的一天“服毒自尽”。娘家人赶去奔丧时,发现女儿浑身是伤、肋骨折断、内脏出血……警方介入后,李某6岁的女儿说出了真相——李某并不是服农药自尽,而是被丈夫和婆婆活活打死的。在李某生前,这样的殴打发生过多次,但是她却没有选择离开。
尽管作恶之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死去的受害者再也不能回来了。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母亲走了,父亲入狱了,孩子们失去了家,他们成为了这场悲剧里最无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婚姻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霾,有人会疑问为什么受害者不在第一次被家暴时就选择离开?
据我们的了解,离开并不容易。家庭暴力在我国屡禁不止的原因,不仅有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有利益上的考虑以及外部关注不够等多层原因。
家庭暴力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而是从古至今皆存在,例如我们的传统大家长制告诉我们,女人要遵守三从四德,要以夫君为主,男人是一家之主,这样的传统只会使男女地位进一步失衡,而占优势一方,认为女人只是生育机器,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打骂当然毫不顾忌,所以很多施暴者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还有一种思想也是家暴的协助者,有些女性坚信“家丑不可外扬”,认为将家里的丑事捅出去,是不道德的,家里的事儿就应该在家里解决,且将家丑捅出去的家庭成员,不仅不会得到保护,更多的是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孤立、辱骂、殴打,并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如此一来,施暴者有恃无恐,受害者则难以获得社会的救济。受此影响,在教育水平较低的地区,家暴往往更加严重。
除了传统原因,还有一定的利益权衡影响。例如我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庭暴力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在离婚前不具有赔偿的基础,婚内赔偿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左兜进右兜,意义不大。受害者还会权衡,如果主张权利对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施暴者被判了刑或者行政处罚了,可能会面临单位辞退、扣发奖金等惩罚,更有甚者如果有刑事记录,对于后代的学习及工作都会有一定的限制,以上所有的不利影响都会归于夫妻双方来承担,让被施暴者犹豫不决,而不敢主张权利。
最后就是我们的外部环境对于受害者还欠缺着人性的关怀。除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家暴有一系列规定,我们还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但欠缺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保护被施暴者权利依然很不得力,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免受害者受到进一步的侵害,但是却没有强有力的机关能够保障“保护令”的实施,有极端的情况,法院签发了保护令送到户籍派出所要求配合执行,派出所直接拒之门外表示不承认,不是他们的业务范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也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权责不统一而导致的。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不易让外人发觉,有可能就是生活中的你、我、他,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想、不敢主张权利。因此,如何通过外部手段,来帮助受害者更有尊严地生活,才正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思考和改变的地方。反对家庭暴力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请不要再问她们为什么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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