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及种类大幅增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变得异常复杂。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离婚纠纷大数据报告,显示90%以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据我们了解,被告不同意离婚未必是对感情和婚姻尚有留恋,多半是为了争取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优势。
最近,我们就遇到这样一对夫妻,妻子利用不同意离婚来拖延诉讼,竟然只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秦风与闵月是一对患难夫妻,邂逅于春意盎然的大学校园,多年相恋最终走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为改善生活,毅然决然辞去在国企的稳定工作,决定自己经营传媒公司。经过二人的辛苦打拼、苦心经营,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夫妻二人也迅速积累了不少财富。但是近几年,双方在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分歧,秦风认为公司现在发展迅速可以先稳定几年在谋发展,可闵月却想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随之而来的矛盾日益积累。同时,工作的压力也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上面也缺少沟通,使得夫妻二人感情淡化,并不时发生争执。
秦风与闵月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秦风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闵月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闵月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考虑,法院只得驳回了秦风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是维持住了,但闵月却并没有作出维系自己婚姻的积极措施。相反,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原来,两人的夫妻公司主要由闵月经营管理。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闵月私下伪造了相关材料,然后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自己和秦风各占25%股份,孩子秦奋占50%。此外,闵月还私下扩大公司经营,账目中流动资金不明去向,也未与自己解释用途。闵月的一系列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失近千万。
秦风发现闵月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刚刚生效不到三个月,秦风无法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但是他以妻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在婚内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秦风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以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是对于一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有效的救济方式。该条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对共有财产及《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基于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
综上所述,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前置条件,也就是所谓的重大理由。
在本案中,闵月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秦风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本案中,如何能够确定对方是否真的存在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才是在诉讼中举证的难点,在庭审中,秦风也必须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去支撑自己的主张,这也是最终能否实现财产分割目的的关键。
所幸,秦风及其代理律师收集了充分的语据,证明闵月确实存在恶心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秦风和闵月在婚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因闵月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秦风分得了60%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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