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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后,继母要分割我出资并居住了30年的房产……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9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各地限购政策的持续收紧,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丧失了购房资格,于是他们试图通过借名买房来规避政策,引发了许多纷争。但是,其实借名买房这种现象早在三四十年前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那时候的借名买房几乎都发生在亲人之间,而这种风险却往往在很多年后才开始显现。

郭父育有四个孩子,分别是郭大哥、郭二姐、郭三姐、郭四姐。前妻过世后,郭父在1979年与徐大娘结婚。1987年,郭父获得一个公租房指标,经家庭会议讨论决定,老父亲决定将公租房送给长子郭大哥。从公租房分配下来开始,郭大哥便一直在此居住。1995年,郭大哥以其父亲的名义与父亲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一次性支付3万元房款,该房登记在郭父名下。

后来,郭父去世,徐大娘诉至法院,认为继子郭大哥一家三代所居住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本案成讼时,涉案房屋现值约1000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郭大哥找到我们,表示自己正在经历一场无妄之灾。当初郭大哥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时,继母徐大娘主动提出要郭大哥使用其工龄优惠,以节省大笔资金。没想到郭大哥出资购买并居住了三十年后,徐大娘却突然要求分割房产,郭大哥一家五口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

在梳理了全部案情后,我们明确告知郭大哥,此案诉讼风险较大,因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郭父、徐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郭大哥虽然很无辜,但是目前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郭大哥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决定以实际居住、借名参与房改等方向寻求突破。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来看,借名购买房改房的合同一般也是有效的。在本案中,郭大哥与郭父、徐大娘夫妇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但是郭父同事、郭氏其余兄弟姐妹的证言以及其他的证据材料可以显示,本案涉案房屋涉及借名买房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借名购买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如果购房人用于自住,而非用于投资或投机目的,其借名买房协议也应认定为有效。房改房作为一项保障住房的政策,完全可以适用保障性住房的裁判规则。

郭大哥借父亲之名购买房改房,一直用于自住。但是本案缺乏借名买房协议这一项关键证据,双方也没有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任何协议,且购买该房改房时使用了郭父、徐大娘的工龄优惠,徐大娘坚持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亦很难直接适用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最后,我们从郭父单位、房管局等处调查取证,并请郭父生前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郭父当初同意郭大哥借名参与房改,且郭大哥一家一直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事实。最终,法院从情理出发,充分考虑郭大哥一家居住问题,结合房产多年来的实际居住情况等,作出符合情理法的判决,为郭大哥保住了五分之三的份额。

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即使是亲人名下,始终是一个难以忽视的风险。但是,所有借名买房的购房人,都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做好风险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朋友们,趁着家人还算和睦或者关键人物还在世的时候,能过户至自己名下就尽量过户至自己名下,能补签协议就尽快补签协议,千万不要觉得家人之间签协议有伤和气,因为一旦发生变故,您和您的至亲就可能就像郭大哥一家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或者一夜之间背负数百万的债务;这才是真正难以承受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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