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相亲交友已经变得更为便捷,但是一些事业型的单身男女显然不愿意为亲密关系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因此他们选择与一些外在条件看起来与自己还算般配的对象草率地结婚,但是没有用心经营婚姻,婚前又缺乏了解,夫妻双方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感情,婚姻成为了禁锢自己的牢笼。当他们想要离婚的时候,却发现离婚竟然比结婚难得多……
【异议第一次】许多多是一位事业心很强的男人,业余时间都用来加班,无暇谈情说爱。经不住家里再三催婚,许多多与相亲对象黄蓉蓉认识两个多月就匆匆领证。婚后,许多多发现黄蓉蓉贪图安逸,两人三观也不合。婚后第三个月,许多多提出离婚,黄蓉蓉不同意,并跑回河北B地老家。无奈之下,许多多一纸诉状交至北京A法院,起诉离婚。黄蓉蓉向北京A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B法院审理。北京A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异议的裁定,黄蓉蓉遂就这一裁定上诉至北京C中院,C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A法院终于在起诉后3个月得以审理此案。
【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黄蓉蓉表示不同意离婚,A法院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按照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判决生效6个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
【异议第二次】第一次起诉离婚1年后,许多多第二次向北京A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蓉蓉再次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自己近一年居住在河北B地的证明。这次,A法院裁定应将案件移送至河北B地审理。案件在到河北B法院开庭时,距离许多多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过去了10个月。许多多有一套房产购于婚前,但婚后有还贷,双方就财产分割又产生了争议……
最终,许多多在补偿了黄蓉蓉30万元后,终于在第三年顺利离婚。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奇怪,为什么第一次离婚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第二次离婚时管辖权异议却被支持了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对于个人来说,即户籍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在第一次离婚时,黄蓉蓉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同一地,均在北京A地,管辖权异议当然不成立;第二次离婚时,黄蓉蓉的户籍地在北京,但其经常居住地是河北B地,因此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需移送至河北B地法院审理。
在这个耗时三年离婚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程序”这个程序可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后,认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对于驳回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管辖权异议设立之初衷在于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纠正管辖权错误。但是,因为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此项权利往往有被滥用的倾向。学术界对于这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权持一种抨击态度,但是管辖权异议作为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辖权异议程序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准备证据材料、应对诉讼或者其他需要拖延诉讼期间的事由提供了相对充裕的时间。
被告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行使自己的合法诉权,无可厚非。因此,作为原告的律师,在立案之初必需向当事人了解清楚立案管辖的情况,比如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是否冲突,是否可能发生管辖权转移的可能性等,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慎重选择起诉法院。
梳理整个管辖权异议程序,我们会发现这个程序是非常必要但却很耗费司法资源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常被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时间,例如案例中的黄蓉蓉用来拖延离婚周期等。虽然最终也免不了离婚的结果,但是我们从这个程序也可以看出,司法程序是繁琐且费时的,为了避免陷入费时的离婚程序,我们给您的忠告只能是——结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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