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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到底应该由谁来领取?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4次举报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因此,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取得的财产权益,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抚恤不属于遗产。既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那么谁有权领取呢?孙子女可以领取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沙老汉与李老太是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儿一女,分别是沙女和沙子。沙女婚后生育一子刘小,后沙女离婚,并于2008年因非典去世。沙子婚后生育一女,后全家移民澳洲,生活幸福。

沙老汉与李老太均是离休干部,李老太于2014年5月去世。去世后,沙老汉一人独自生活至2016年,由于沙老汉年岁已高,女儿去世,儿子移民澳洲,所以2016年2月开始,沙老汉开始与自己的外孙刘小生活在一起,直到2016年9月沙老汉去世。

因为沙老汉、李老太均是离休干部,去世后单位分别给二位发放一次性生活抚恤金分别是15万元和8万元。

沙子回国办理沙老汉的后事,发现外孙刘小与沙老汉生活期间并未尽到照顾责任,而且在沙老汉去世当天就办理好所有领取抚恤金的手续,准备领取沙老汉和李老太的抚恤金共计23万元。沙子得知此事后,与刘小发生争议,并且告知单位不得将抚恤金发放给刘小。后刘小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向其发放抚恤金,并主张自己生前与沙老汉共同生活居住,符合抚恤金领取的法律条件,那么作为孙子女是否可以领取抚恤金?抚恤金到底应该由谁来领取呢?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此条例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只能是死者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其他人没有权利参与领取抚恤金。虽然上述规定原则上仅限于军人,但此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且此观点,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苑世星、苑印堂与苑巍、苑佳继承纠纷上诉案”的裁判规则是,“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之前,法院应参照此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断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特定的,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沙子是父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唯一对象,作为外孙的刘小无权领取抚恤金。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23万元抚恤金应归沙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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