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红与小勇自由恋爱,感情很好,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很幸福。但是好景不长,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无意中小红才发现小勇在老家已经结婚,且有孩子,但是小红记得,她与小勇结婚登记时,户口显示小勇是初婚,这个问题让小红百思不得其解。经过小红的一番调查发现,小勇有两个身份证,同一个名字,同一个人,不同地址,不同出生年月,不同身份证号,与小红登记结婚的身份证号是1983年的,而另一个身份证号是1987年的。而小勇的真实年龄是1987年,与小红结婚登记的1983年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假的,那么小红与小勇的婚姻是有效的吗?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况: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是以上这四种情形以外的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予支持的。由此可知离婚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即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要注意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各地法院处理的结果也是不一致的。对于未到法定年龄而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况,如果起诉离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一般根据最高院的答复认定婚姻关系有效,按照离婚处理。如果一方非因未达法定婚龄使用虚假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结婚,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只有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以婚姻登记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实践中这样的判例很多,法院一般会根据证据情况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而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4日第06版上刊登一个案例,案号:(2016)浙0324行初124号案件中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另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是要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吴凤英”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以致被骗取婚姻登记,实际上,登记机关至今也无法确定结婚是否是“吴凤英”虚假身份掩盖下的自然人的真实意愿,其申请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综上,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无效行政行为,应予确认无效。”
法律指导: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件判决思路的转变和倾向。因此,本案中,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也可以要求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提起撤销之诉,如果行政行为违法的程度严重到应确认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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