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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期限,对精神病人适用吗?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4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当夫妻两个人决定离婚后,往往希望能尽快离成,但是离婚和结婚不同,离婚的程序更为复杂,要处理的事情比较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进行,还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期限也适用吗?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情形,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登记,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故精神病人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七)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八)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九)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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