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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判为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否擅自卖掉?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3次举报


  房产分割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时非常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很多时候,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来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通过协议约定分割房产,或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则房屋还属于双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中介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都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出售房产。

  如果一方确实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一些特殊方式出售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购房方购买时确实不知道另一方未同意出售房屋,并且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的购房款,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房产登记。此时另一方再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另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的,该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将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视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提醒您,需注意判断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接受明确赠与或遗留给该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或者婚后或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归属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则不存在前述问题,该方可以独立处理该房产。

  在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中各项事宜的时候,发生财产纠纷时很正常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使离婚进程更为顺利,建议离婚时先咨询离婚律师,了解相关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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