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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指定孙子继承房产,可公证遗嘱竟成废纸?律师教你要这样做!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含饴弄孙”是许多人期望的老年生活,眼看着自己的人生即将走到终点,而眼前这个小家伙延续了自己的血脉,生命顿时变得鲜活起来,这是一件多么奇妙和温暖的事情。因此,许多老人在即将挥挥手告别这个世界的时候,他希望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心爱的孙子,可在老人过世后,有些孙子差点就与房子擦肩而过了……

  01

  先讲一个案例。

  李老伯有一儿两女,两女已婚未育,独子李先生育有一子小小李。

  作为李家唯一的第三代,小小李从小倍受家人疼爱,尤其是爷爷李老伯更是对其宠爱有加。

  李老伯是一普通退休职工,名下无其他财产,仅在朝阳区有一套早年单位分配的房产。眼看自己年事已高,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孙子连结婚的婚房也没有,遂决定把房子留给他。李老伯将这个想法告诉自己的儿女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为了保险起见,以免身后事儿麻烦,遂决定将该遗嘱公证。

  2011年6月,在两儿一女的陪同下,李老伯来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4年3月,李老伯由于冠心病去世,家人沉浸在悲痛中,几个月时间无暇顾及其他。2014年8月,李先生整理父亲的遗物时,翻到了李老伯房子的房产证,这才想起了父亲李老伯留下的遗嘱,将朝阳区的房子给了自己的儿子小小李做婚房,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看了遗嘱后告知此遗嘱无效。

  02

  李先生觉得不可思议,遗嘱也被公证了,怎么会无效呢?

  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和小小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小李应该在李老伯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示接受该遗赠的意思表示,现在李老伯已经去世五月有余,该遗嘱失效了。

  老人通过遗嘱指定儿子继承不需要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为什么指定孙子继承需要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呢?

  这个问题涉及《继承法》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这两个法律概念。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理论上第一种情形称为“遗嘱继承”,第二种情形称为“遗嘱赠与”。

  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不需要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在遗嘱赠与情形下,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通常是立遗嘱人去世时)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就需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

  小小李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李老伯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嘱赠与协议,小小李如想顺利继承爷爷的房产,应该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李先生作为小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小小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李老伯于2014年3月去世,受遗赠人的代理人李先生,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遗赠开始两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在法律上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则该遗嘱失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小小李的父亲和他的两位姑姑共同继承。

  由于不熟悉遗赠的法律规定,李先生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代理小小李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导致遗嘱失效。所幸的是,李先生将遗嘱失效的情况告知给两位姐姐,两位姐姐比较通情达理,知道老爷子的意思,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李先生一人继承该遗产后,将房产又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小小李,事情也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李先生也松了一口气。

  03

  律师建议: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丧失继承权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有些朋友可能会问,作为受遗赠人,应该向谁作出,怎么样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呢?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在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遗赠继承纠纷之诉,均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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