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14年来,我办理了很多企业家离婚案,发现其中所涉及的股权之争及财产分割数额渐次庞大。
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婚变风险已不仅仅是实际控制人自身的私事,甚至还会对公司股价、未来发展、股东利益等产生巨大影响。
这些人能够挺过创业初期的艰辛,能够解决商业模式的困顿,也能够经历数次融资的洗礼。但是在防止婚变给企业带来的致命伤上却着实有点儿腹背受敌。
所以今天,我想和各位聊聊,企业家如何防备婚变导致的“双重危机”:
01、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防范风险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没有夫妻特别预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相应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企业家可以委托专业婚姻律师签署完善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明确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02、避免公司法人财产和企业个人财产混同,
做好股东个人与夫妻公司之间的财产隔离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财务账目有时会不够全面完整。
在长期的资金往来中,企业家将婚后存款存入婚前存款账户,并且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无法区分哪些是婚前存款,哪些是婚后存款,结果一律变成婚后存款。
还有一些是婚前即成立公司,或者离婚后再婚的,都将面临着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问题。
由于很多企业家并未意识到这些问题,没有做好必要的防火墙,导致很难区分这部分财产的属性。
一方面,公司账户应与夫妻公司账户收支分离,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夫妻公司的往来款项。
另一方面,如确实需要与夫妻公司有资金往来,亦应尽可能以规范的名目记录该笔款项,避免产生名目不清或无偿的资金往来。
在夫妻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双方的经营管理权力范围,强化内部监督,做到账目清晰,建立健全执行夫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03、避免夫妻共同持股,避免配偶在公司担任职务
我代理企业高管离婚案件后发现,离异夫妻在感情上已存在矛盾,两个人已经很难理性地处理公司事务。
若某一方将公司成为情感宣泄的另一个战场,便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长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陷入公司僵局,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这都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又互不妥协,互不退让的话,则可能导致公司连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召开,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
因为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还关系着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
04、重视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比如财富传承的法律服务
重视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比如财富传承的法律服务。
当企业家遭遇婚变时,不但涉及到民法典,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因此需要一个专业婚姻家事的律师出谋划策。
在处理离婚诉讼前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来预估和把控,无论是对婚前财产的范围、经营使用方式、收益分配作出适当约定,还是婚后出现的财产混同、债务风险等问题作风险预告。
同时,资深的家事律师,为企业家夫妇名下的股权、存款、股票、基金、不动产等资产进行法律审查和尽职调查,明确财产权属;结合企业家的意愿,帮助其确立何种类型的财产传给谁、如何传的问题,并制定可执行的方案;委托律师,协助主要家庭成员拟定遗嘱及配套法律文件。
在人生观与价值观剧变的时代,企业家的婚姻关系更加脆弱,也更加复杂。
伴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不少企业家的家庭都形成了多段婚姻关系的复杂家庭结构,这直接导致了家族企业的股权与控制权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变性等结构特点。
风险无处不在,谁也无法预言准确的未来,所谓人算不如天算。然而,防范风险却可以为君所用,可谓君子善假于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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