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现在很多地区很多家庭都能遇到的事情,在这件事情中,也会产生很多财产纠纷。如果涉及到离婚的,那么还牵涉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分析。
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权益分配,原则上以拆迁协议和当地拆迁政策来确定。想要分割其中的拆迁利益,要考虑对应各补偿项目有没有属于您的份额。在拆迁中,常见的补偿项目如下所示:
(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作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发放对象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您无权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2)优惠购房面积: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获得的优惠购房面积一般分为按宅基地使用面积计算和按家庭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如果按宅基地面积计算优惠购房资格,仅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方能享有相应权益,您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是按被安置人口数计算,您又是被安置人员的话,您可以要求分割相应的权益,但是优惠购房面积并不是房产本身,离婚时您可以要求对方给您补偿款。优惠购房面积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3)房屋价值补偿即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补偿款:房屋作为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其对应补偿是否有确定份额,首先要看对房屋是否有贡献,如:对房屋经济出资、劳务出资、房屋修缮、房屋改建等,如果能够确定对房屋的贡献,当然可以要求分割房屋价值补偿。
(4)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一般属于以家庭为单位作出的补偿,也就是说作为家庭成员均享有相应份额。
(5)补助和奖励:可参照当地的拆迁政策或签订的拆迁协议,一般涉及到的补助和奖励为房租补助奖、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季差补助奖、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补贴费、高层补贴费、困难补助费、公摊补助费等,如果是按照家庭补偿,那就按照家庭成员数平均分割补偿的总额;如果是按照个人补偿,那就直接按照家庭成员个数乘以个人的补偿,这一类的补偿都与家庭成员有关,您作为家庭成员,可以要求分割属于您的份额。
(6)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您可以先确定对房屋装修和家电有没有贡献(出资),有贡献就有对应的补偿。
综上,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拆迁要判断自己有没有拆迁利益,能不能分到拆迁利益,都要结合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具体判断。
【案例分享:强调安置性质,女方保住婚内获得的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
案情介绍:
范先生是某制药厂员工,徐女士系某杂志社编辑。两人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先生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徐女士家所在某村。
2011年12月1日,被拆迁人徐女士父亲与拆迁单位就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明确徐女士某家庭人口有四人,其中徐女士父母、徐女士和范先生四人。徐女士为农业户口,范先生为非农业户口。
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依约支付了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并另行发放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计50400元,以上款项均由徐女士父亲领取。2014年3月,范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因拆迁补偿涉及徐女士父母利益,法院未予处理。2014年12月,范先生诉徐女士父母、徐女士分家析产纠纷,法院确认范先生享有部分拆迁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分得拆迁款140197元。
该判决生效后,范先生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起诉,认为徐女士在婚内取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135907.33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收到法院传票后,徐女士找到了我们律所。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向受理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当事徐女士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宅基地登记卡显示户主为徐女士之父,家庭人口为三人。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驳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