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在对于车辆分割进行约定时,出现了较多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离婚之后双方因车辆归属再行产生争议。那么对于此种情况时应如何处理呢?
一、一般来说,完整的车辆信息,应当包含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以明确车辆的完整归属如果是仅约定车辆牌照的情况下,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1、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
2、可能是法院仅依据车牌号一项的约定支持该方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
二、车辆与车辆牌照约定各归属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夫妻双方仅仅约定车辆所有权与车辆牌照所有权各归一方,那么最终法院在认定上往往会忽视关于车辆牌照的约定。也就不会没有对该约定的效力进行评析,仅根据车辆归属的约定判决车辆及车辆牌照的归属,似是基于车辆当然包含车辆牌照的逻辑,但是与上一种情形中仅约定车辆牌照即将车辆所有权判归该方的判决存在不一致之处。
三、约定车辆过户后归一方所有,原车辆牌照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车辆与车辆牌照相分离,但是在车辆已经过户的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法院对于约定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可,仅因客观情况不满足约定履行条件而判决驳回。
四、约定车辆由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约定车辆由两人共同共有,这样的操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可实际操作性。因为双方离婚后一般不存在共有的现实基础,也没有共同或轮流使用的必要性,因此即便约定了车辆情况但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其实很多夫妻之所以在约定车辆归属时仅约定的车辆牌照,大多是因为如今多个城市在实施车辆管控的背景下,车辆牌照极为具有稀缺性,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从法律上来讲,车辆牌照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说,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近几年我国从政策上认可了车辆牌照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基于双方在取得车辆牌照时付出的成本,认可车辆牌照的经济价值,当车辆牌照归属夫妻一方时,另一方理应支付折价款项。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断车辆牌照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其实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所在地区的车辆指标管理政策,
2、在个别案件中双方为取得车辆指标是否已经实际付出车辆之外的额外成本但是事实上,对于该方而言,则很可能面临着在财产分割上既未获得车辆,同时亦未获得应有车辆折价款的不公平境地。在这种困境下对于遭受损失一方,可以通过《民法典》中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说明进行曲线救国。但是在适用时,应当采用谨慎适用的态度,并且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如果经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完全系基于自愿,则不应以等价有偿为标准衡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2、若真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基于等价公平的原则订立协议,且对于车辆、车牌价值具有不符合当地车辆管理政策的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财产分割条款,则应酌情考虑是否对该小项予以撤销,进行重新分割。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中车辆归属的相关说明,如果您有需要的话,可联系我们相关财产分割律师,有任何婚姻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15年 (优于93.2%的律师)
53次 (优于97.3%的律师)
238次 (优于99.48%的律师)
118606分 (优于99.69%的律师)
一天内
2030篇 (优于99.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