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婚前,我国于《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男女之间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房屋属于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即一般原则是: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属于谁的财产,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实际情况与房屋登记不一致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证明义务。故,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除非另一方提出有效的异议证据,比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如果是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的话,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无论房产是在某一方名下,无论是否加名,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分割,与是否加名无关,即一人一半。那么对于婚前的房产,结婚后,房产证加名,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官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是否共同居住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可能不足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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