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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5次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将在家做全职太太的妻子登记为公司法人,丈夫卷款跑路,妻子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如果诉到法院,法官会怎么判?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加入第三方债务成为债务人,在认定其配偶的连带清偿责任时应当根据一方负债所涉背景、真实用途、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生产经营关联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此,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要素: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应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担。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分担应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一方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等因素。

  一般来说,离婚之后偿还贷款的义务归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另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的贷款不再承担责任,因为房产已经分割,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所产生的贷款不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下,债务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偿还。但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仍然拖欠的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如果夫妻不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来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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