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际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属于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其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所有权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
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决定了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因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的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夫妻生存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因其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此类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购买xx室房屋过程中和取得产权证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房屋并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xx室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综上述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属于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虚假陈述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使用(折抵)原告的工龄购买xx是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对此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受到的损害及证据的情况,要求被告予以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