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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怎样区分?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2次举报

  如今社会,男女未婚同居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也因此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联系是不同的,那么同居期间债务应当怎样认定?

  如果同居关系并没有真正解除,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未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没有真正解除关系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法律有效保护,就不会发生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也会产生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同居期间债务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举债。但借贷关系成立后偿还债务,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协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是指在同居期间双方基于共同利益而达成一致意见或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活动。只要双方具有真实意愿与真实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况下共同承担责任是合法、有效、公平、合理以及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所允许和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主张按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收入来清偿债务或者进行分割的行为与其主张不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对于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都应当予以分割,但对于其他与同居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的财产则应以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给付何某,即按照双方各自平均的原则给予何某补偿。笔者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补偿措施一般应以共同财产为限予以补偿,而非同居期间一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

  同居男女均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以在法律上同居期间共有其他物质资源应属同居中双方共同共有范畴之内。

  同居属于男女互相为对方利益而建立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同居期间应适当照顾子女合法权益。对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的矛盾加以缓和、疏导以及对子女平等享有财产权利并承担抚养义务,以有利于双方维持共同生活且不损害对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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