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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担子女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1次举报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来说孩子归属于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享有为孩子的探望权。那么如果未负担子女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一、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主张要求探望孩子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被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来说,父爱、母爱同样重要,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探望、陪伴孩子也是孩子需要的一种抚养方式,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不定期的探望、陪伴孩子,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对探望权附随义务,虽然抚养子女亦是父母双方义务,但抚养义务与探望权并非对应的同一法律关系;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基于一定亲缘关系产生属于一种亲权,双方当事人也不允许以合同约定排除另一方的探望权利。

  二、探望时间的确定

  父母未抚养的一方是享有探望权的,即探望孩子频率、探望时长可以随意主张,应当围绕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原则。

  探望时间的确定法院一般考虑孩子与父母的熟悉状况、生活学习情况等,法院酌定具体探望地点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探望权受侵害不得拒付抚养费

  但如果以需满足自身的探望为条件,拒付孩子抚养费的作法是自私和错误的,作为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同样也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当然,父母未支付抚养费,有时候也并不是完全不愿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得以实现等为先决条件。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权利救济,但不能以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进行私力抗辩。

  四、探望权的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对对方存在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进行举证,例如: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危险;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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