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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负债,由谁承担?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8次举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离婚后往往存在债权人向夫妻另一方主张的情形,那么离婚时负债,由谁承担?

  一、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合理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特殊的债务情形

  1、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原则是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

  上述内容为离婚时债务问题的相关书写,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我们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婚姻家庭律师进行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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