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人,谈婚论嫁,本是甜蜜幸福的,然而,如若因感情之外的原因,最终无法走进婚姻殿堂,那么婚没结成,彩礼该不该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的规定,因张某与女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可以请求女友返还为订婚而给付的婚约彩礼,法院也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范围一般认为是“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婚约礼金大多几万甚至十几万,而“三金”等聘礼一般价值也比较高,也应归入彩礼范围内。
另外,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付款项确实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礼金,比如双方谈婚论嫁的聊天记录,礼金数额的磋商过程,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
至于恋爱期间,在特定节日向恋人发送红包或转账,通常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此类红包一般会使用“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额,通常具有示爱、祝福、问候等表达爱意的意思。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除非受赠人有《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赠与人不再拥有撤销权。因此,张某向女友发送红包后,女友接受红包时,则其赠与的该金钱等价物的财产权利随即转移该女友所有,此时,张某的撤销权消灭。除非女友有《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情形,否则张某不能撤销该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