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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也引发了很多的问题。那么关于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根据最新规定,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日止的期间。但一般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在一些离婚纠纷中,一方甚至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以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在这类纠纷中,往往具备这样的共同特点:夫妻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案外第三人作为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另案提起诉讼,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为夫妻一方所打借条,多数没转账记录,称是现金交易。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偿还责任,在庭审中,借条签字一方往往表现为对债务认可,无异议,并认为属于夫妻债务,其配偶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配偶则称对此毫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虽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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