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在我国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了,关于继承因为涉及财产相关问题,会牵扯到相关的利益问题。那么对于此类发生继承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未按婚姻法第8条划定办理成亲挂号而以夫妻名义配合生存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以夫妻名义配合生存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治理条例》颁布实行曩昔,吻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以夫妻名义配合生存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治理条例》颁布实行当前,男女两边吻合成亲本质要件,并补办了成亲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当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治理条例》颁布实行曩昔,男女两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治理条例》颁布实行当前,男女两边吻合成亲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