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部分的城市都会有结婚时给彩礼的习惯。而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往往会给付彩礼等经济往来,但是在分手后也会因经济纠纷争执不下甚至对簿公堂。那么男方恋爱期间赠与女方的物与彩礼能否请求返还?
彩礼是依据民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换言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只有以下3种: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与财产都应返还呢?根据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情况:
1、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双方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如520元、1314元等)等,一般而言,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因此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所差异。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认定也有不同。
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为订婚约二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时即赠与的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与人返还受赠财产。
以上内容为同居关系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解答,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