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保障另一方的生活,男女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男方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或份额)赠与给女方。但如果两人因为矛盾而夫妻感情破裂。对方想要反悔,想要撤销赠与,是否能够被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体到本案,您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就是办理房产证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在办证之后,若想撤销赠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但其实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比较难区分,这涉及到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内及婚前财产的共有关系,对双方有约束力。同时《民法典》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本案中双方是婚内财产合同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呢?
判断的主要标准是当事人处分的是否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协议约定将一方个人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赠与关系,一方可以在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如果协议约定将双方的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婚内财产约定,不能撤销。本案中,法院主要是考虑了双方存在共同还贷的行为,即该房产并不完全是男方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定不属于赠与,不能撤销。
所以,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注意区分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属于赠与,应及时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或公证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以撤销。
当然了,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夫妻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内赠与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形。从实质上来看,婚内赠与和“婚前”、“婚后”赠与乃至普通赠与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为发生在婚内,部分时候以各种协议书或者保证书的形式出现,导致当事人很容易与婚内财产约定相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