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只能说是同居关系。那么无效婚姻财产应该进行如何分割?
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对婚姻的有无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
那么由此可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1、协议原则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
3、法院原则处理同居财产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所谓照顾无过错方,是指对“婚姻”成立无过错的一方,如因被对方欺骗婚龄而结婚的、对方隐瞒亲属关系等。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多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另外,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数额可视对方的财产情况而定。
最后,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想说:生活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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