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我们提前分配财产的意识越来越强了,但是关于遗嘱的一些情况大家或许还不是很清楚。那么今天就跟大家讲解一下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方法有哪些?
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都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不需要获得他人许可,尤其是不需要获得继承人的许可。有些继承人想当然地认为遗嘱与合同一样,遗嘱既然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实则不然。下面是举例相关说明:
一、明示改变
遗嘱人自行撤回、变更遗嘱,是明确表示改变遗嘱的行为。撤回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依法使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撤回遗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取回已经交给继承人的遗嘱并销毁,或者制作书面声明记载遗嘱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等。
变更遗嘱是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予以部分改变,如原本遗嘱规定两个继承人平分遗产,后遗嘱人变更遗嘱为三七分,或者遗嘱原规定由儿子继承遗产,后变更为女儿继承等。
二、默示改变
默示是指以行为结果表示自己的意思。默示改变是指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遗嘱人没有明确表示撤回遗嘱或者变更遗嘱,但是遗嘱人却作出了明显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比如,遗嘱规定将遗嘱人名下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是遗嘱作出后,遗嘱人将房产出卖,则遗嘱涉及的遗产实际不存在了,儿子无法再依据遗嘱取得遗产。这属于对遗嘱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的出卖房产的行为并不受遗嘱的限制。
三、 新旧遗嘱的替代
第三种改变遗嘱的方式就是订立新的遗嘱。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已经被《民法典》废止。公证遗嘱也可以被其后面的遗嘱所替代。
遗嘱撤回变更的自由,与法律对遗嘱人的自我意思的尊重分不开。从法律上讲,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有遗嘱人死亡,才产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健在的情况下,遗嘱并未生效,未生效的遗嘱自然可以被自由地撤回或者变更。因此,遗嘱人生前对遗嘱的撤回或者变更,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关于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彼此内容冲突,解决规则非常明确,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也是为什么在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时,《民法典》不厌其烦地强调必须签上年、月、日或者用其他方式表明日期的原因。而遗嘱撤回其实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毕竟大多数遗嘱并非公开设立,当面撤回遗嘱容易导致关系紧张和直接冲突,所以更多人采取的是立新遗嘱的方式,改变以前的遗嘱。
另外,遗嘱涉及的遗产存不存在转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相关规定的,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不是遗产的转化,而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遗嘱内容除非作出特别备注,否则其指向是固定的,也就是遗嘱规定了什么遗产进行继承,就只限制于该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