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觉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的行为就已经构成重婚罪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到底哪些情形会构成重婚罪呢?
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
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是指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是以配偶身份与他人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是以配偶身份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很长且表现形式很多,如同居、婚外情、欺骗婚、一夜情、地下恋情等。
如果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既可以以配偶身份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可以将自己视为“第三者”,即既将他人视为“重婚”者,也将自己行为归属于“第三者”。这种重婚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在客观上只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事实婚姻。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我国实行这一制度是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禁止干涉。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离婚自由。在我国公民一夫一妻制下,即使一人有配偶或虽有夫妻关系但却没有夫妻关系,或者一人与他人结婚后有夫妻关系但是离婚后又与之结婚的,仍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因此,认定一夫一妻制是重婚者的基本条件。
三、主观上有重婚罪的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妇女和儿童结婚(包括同居),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明知另一个伴侣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其共同生活,其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重婚行为发生之心理状态。
其实,现实生活中依旧还有少数重婚罪行为人没有发现对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只是两人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其没有发现对方有正当婚姻关系而否定其主观上拥有重婚的故意行为。
以上内容为重婚罪行为的相关问题说明,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可联系我们相关婚姻律师进行了解,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