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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隐瞒生理缺陷应该怎么处理?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60次举报

  维持一段美满的婚姻不是只有爱就够了,和谐生活也是夫妻是夫妻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一方生理缺陷,导致夫妻不能正常的性生活,极大可能会影响到夫妻感情,甚至夫妻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因此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对方要求离婚的,一般准予离婚。那么具体应如何操作也是比较关键的一步,但是一般来讲,我国在处理生理缺陷导致不能性生活而起诉离婚纠纷案件时,一般都较为慎重,以可以医治或规定一定的期限加以限制。换句话来讲,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到当事人是私生活,无论是取证还是开庭审理都会选择不公开审理。取证可以从对方那里提供生理缺陷的医学诊治证明书,证明其病症不可治愈。

  那么对于婚前有生理缺陷或疾病而隐瞒,如果隐瞒的疾病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婚后治愈的,虽然另一方不能提起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但是另一方可因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按离婚处理。且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做出了相关意见: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以及一方婚前隐瞒了严重疾病婚后导致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段婚姻,这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中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同居义务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配偶权的要求之一,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明知自己有生理缺陷的情况下在婚前刻意隐瞒,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以及性权利,性权利是配偶权中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剥夺。

  夫妻生活不仅仅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有必要的。因此,结婚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需要检查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少。如果一旦发现对方有此种情况,当断则断。青春才几年,不值得耗在没有结果的事情上。

  以上内容为婚前隐瞒生理缺陷的相关处理情况,如果出现其他疑问或者纠纷,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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