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后,因为种种的原因开始后悔,于是他们也快速的办理了复婚手续。那么有人就会问:复婚之后对于离婚那时候签订的协议还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么?针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已经生效,分割的财产已经变成个人财产。复婚后的财产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再次离婚,只能就复婚后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婚姻法》中曾解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作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于离婚有争议的,可能会比较关心之前离婚协议中的以下三个问题:
一、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不会因为双方复婚而受到任何改变。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的财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或者说是其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另行协商变更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以后变更的内容为准。
二、子女抚养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会因为双方重新登记结婚而自然失效,包括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当双方再次离婚时,之前的子女抚养条款已没有意义。若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则需要根据多种因素重新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三、离婚协议中遗漏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大概的含义是有些夫妻在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并未体现所有的共同财产。如,第一段婚姻关系期间有三套房,但协议上仅规定了一套房屋的归属。此时,另外两套房因在双方之间并未分割,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一段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并未分割,是否可以要求在第二段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一种是应仅审理、分割第二段婚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对于上段婚姻没有分割的财产,应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另一种是,可以一并分割之前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复婚相当于新的婚姻,与第一次结婚并无实质区别。原离婚协议涉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方面则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