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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33次举报

  当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被拆迁,面对超过房屋本身价值的拆迁款,很多当事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这笔拆迁款是共同财产吗?

  大部分认为,房子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拆迁补偿款自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也有人认为拆迁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到底由哪几部分组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主要由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或奖励构成。所以说,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拆迁补偿款中对房屋的价值补偿只是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变,即使拆迁房屋获得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所以说,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并且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部分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面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上,要具体分析拆迁补偿款的具体的构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所以说,当婚前房屋面临被拆迁时,我们应该明确,这笔拆迁补偿款,并不是完全地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也并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的个人房产拆迁,拆迁后,当事人才结婚的,若配偶没有享受到拆迁利益,也没有对被拆迁房屋的出资、翻新、装修等做出贡献,安置房屋应认为是当事人婚前房产物权的自然延伸,仍属于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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