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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婚前购房婚后自己还贷算是共同财产吗?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1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首付款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的归属,那么夫妻双方婚后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论婚后是单独还贷,还是共同还贷,用的都是婚后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上所述,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以该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一般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房子一般会判给登记方。但是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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