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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0次举报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订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订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系无效的遗嘱。


2.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遗嘱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则遗嘱无效。如果遗嘱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违反的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3.遗嘱须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

从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想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遗嘱的内容合法合规,同时具体类型的遗嘱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4. 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理,如果没有保留该部分财产,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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