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遗嘱如果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源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也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卫家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卫某四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家理指派宋钊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办理该案。北京家理的宋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帮助卫某四打掉三位原告提交的两份遗嘱,从而按照法定继承顺利分割遗产。
案情简介
本案中,卫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卫某一、卫某二、卫某三、卫某四。2004年,卫某去世;2021年,洪某去世。两位被继承人去世时留有房屋一套,登记在卫某名下。卫某一、卫某二、卫某三无法与卫某四就该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判决房屋归卫某三继承所有,卫某三分别向卫某一、卫某二、卫某四各支付该房屋价值10%的折价款。
办案经过
诉讼中,三位原告提交了洪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订立的两份代书遗嘱,以及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并申请五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洪某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遗产份额指定由卫某三继承。原告方认为,涉案房屋系两位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卫某去世时,洪某对于该房屋除本应拥有的50%份额外,还应与原被告各继承该房屋10%的份额;洪某去世后,再根据遗嘱内容,卫某三总共应继承70%的份额,卫某一、卫某二、卫某四分别继承10%的份额。
宋钊律师作为卫某四的代理律师,主张两份遗嘱均为无效遗嘱。2020年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视频未体现遗嘱形成的全过程,遗嘱人洪某与证明人未参与遗嘱书面稿的形成过程,无人向洪某交代前因后果,仅凭简单询问,不识字且重度耳聋的洪某未表示任何订立遗嘱的意愿,就在他人安排下仓促誊写3个字后完成遗嘱订立,且遗嘱中有关存款内容与洪某口述意愿相悖,故无法证明该遗嘱源于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证明人均未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至于2021年遗嘱,从视频录像明显看出,遗嘱人洪某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躺卧在床,因身体疼痛而不停呻吟,完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对于是否订立遗嘱、是否同意签字和摁指印等问题均未作出表示的情况下,被人控制强行订立遗嘱,且有关存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洪某未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证明人也未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鉴于原告违背洪某意愿,强行完成遗嘱订立,属于伪造遗嘱的恶劣行为,应当剥夺原告继承权,不分遗产。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宋钊律师的观点,认定两份遗嘱均为无效遗嘱:2020年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且通过代书人的证人证言及视频内容来看,洪某在遗嘱上签字时并不明了遗嘱的具体内容,即该遗嘱并不能反映洪某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遗嘱。2021年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无法反映洪某的真实意思,亦属于无效遗嘱。鉴于两份遗嘱确实是洪某签字或按手印,法院并未认定原告存在伪造遗嘱的情形。
卫某四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来看,卫某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卫某四确实存在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卫某一、卫某二、卫某三各继承涉案房产6/25份额,卫某四继承7/25份额。
家理律说
在司法实践中,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遗嘱,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1135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包括遗嘱人表明订立遗嘱的意愿、同意代书人和见证人参与书写和证明、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书写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遗嘱人对代书遗嘱内容表示认可并签字全过程。宋钊律师正是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敏锐地指出两份遗嘱均不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获得了法官的认同,从而帮助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利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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