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9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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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黄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育有一子即被告黄某1,原告黄小某系黄某1之子,黄某之孙。黄小某出生不久后便由黄某1送至黄某处,此后,黄小某一直与黄某共同生活。2000年,洪某去世。2010年,黄某去世。
辩护策略
黄某在世期间,黄小某与妻子白某共同照顾黄某,黄某的大部分开销均由黄小某与白某支付,二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黄某生前立有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名下财产由孙子黄小某继承。孙子女并非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黄某的遗嘱实为遗赠。黄某去世后,黄小某欲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但与黄某1协商未果,于是委托胡律师提起遗赠纠纷之诉。
鉴于原被告双方为父子关系,离婚律师以“尚和合”为办案理念,对双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解工作,并提出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涉案房屋由黄小某继承,黄某1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黄小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黄小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1支付补偿款20万元。
律师点评
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比,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更为灵活,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解除,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约定,可以更好地保障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的权利,也能更好地督促双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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