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13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大爷与文大娘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子三女,分别是文大哥、文二哥、文三姐、文四姐、文五姐、文六弟。2005年9月,李大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生前留有公证遗嘱。
李大爷生前承租了某区的两处公房,其中一套公房转私后登记至李大爷名下,此为1号房产。文大娘于1994年承租了一处公房,该公房转私至文大娘名下,此为2号房产。因该处房产原系文大娘和文三姐儿子共同承租,后经法院认定,文三姐儿子享有2号房产20%份额。
2012年3月,文大娘立下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为“1号房产属于我与丈夫李大爷共同所有,李大爷于2005年9月去世,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及我应继承李大爷的遗产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文六弟个人继承。”
2013年6月,文大娘再次立下公证遗嘱,将2号房产交由文六弟一人继承。2015年3月,因文六弟辱骂母亲,文大娘又前往公证处作出“撤销遗嘱声明”,声明撤销2013年6月所立的遗嘱。
2016年7月,李大爷承租的另一处公房开始转私。文大娘与文家六兄妹协商一致后,决定让文六弟购买该处公房,即3号房产,七人在协议中签字。当时七人口头达成一致,文六弟购买此公房后,应放弃文大娘在2013年6月遗嘱中指定其继承的份额。文大娘原本欲前往公证处撤销2013年6月的遗嘱,但因年龄大而未能成行,于是文六弟出具保证书和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公证遗嘱中文大娘赠与的1号房产份额。
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后,文六弟要求按照2013年6月的遗嘱继承房产,文大哥等四人不同意,文五姐称自己支出母亲的医药费和丧葬费较多,要求扣除,因六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文大哥等四人遂将文五姐、文六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1号房产、2号房产、文大娘生前存款及死后丧葬费等。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文六弟出具声明的背景是一家人在进行分家析产。当时过世父亲承租的第二套公房面临转私,家人同意文六弟低价购买该套公房,条件是其需放弃1号房产份额。
为此,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并结合北京高院对继承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文六弟放弃继承的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的,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因此“放弃声明”应属有效。针对文六弟提出“声明放弃的是母亲对自己的赠与”,家理律师专门前往公证处调取了文大娘公证遗嘱的原始档案,这些档案清楚地显示文大娘当时作出的是“继承”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文家兄弟姐妹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房。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李大爷和文大娘名下的1号房产、2号房产,由六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所有,其中1号房产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2号房产各占十五分之二的份额;被继承人文大娘名下的存款、死后丧葬费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个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文五姐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由六位继承人共同承担,每人承担六分之一。
律师点评
仅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放弃继承声明应是无效的。北京高院曾经对继承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出具过指导意见,该意见第16条解答了“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北京高院认为,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承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常说“爱出者爱返”,但是这里所说的“爱”显然不包括过度宠溺。父母过度溺爱孩子,往往会让他们觉得一切都是理所当然,自然不会对父母心存感恩。而在多子女家庭,其他孩子看到父母偏疼幼子,自己又承担了同样的赡养责任,当然很难不遗余力地去照顾在生的父母。父母故去后,只要有机会,自然也会想要争取一次公平。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也应该保持克制、谦卑,顾全家庭和睦、幸福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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