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为赵1、赵2、赵3三姐妹的继母。1991年底,赵氏三姐妹的生父赵某在公转私政策中购买101号房屋,但在支付购房款几天后去世,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分割。不久后,赵1去世。
2013年,张某在赵2、赵3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了楼房置换。2021年,赵2、赵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但因张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赵2、赵3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赵2、赵3来到家理寻求帮助。
辩护策略
家理律师认为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代理赵2、赵3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本案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亦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之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同家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就家庭财产自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撤销。法院最终判决赵2、赵3享有置换后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在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作为析产继承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家理婚家律师对于该案的处理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难度,在类案办理之中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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