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23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额出资时有发生,因双方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转账时一般不会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合同等较为正式的书面文件,一旦发生纠纷,出资应当被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在学界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也大不相同。
曾经有一位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女儿、女婿偿还自己资助的大额款项。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师、刘盈律师、孔佳敏(实习律师)办理案件,在当事人没有书面出借凭证、仅能初步证明存在钱款往来的情形下,助当事人达成所愿。
母女反目:赠与或借款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是李某的女儿,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起初,李某与女儿、女婿之间感情深厚,李某经常以给付现金、银行转账、存单支取等多种形式给予女儿一家钱款上的帮助(包括拆迁补偿款),但双方从未签署借条之类的凭证,更未签订合同等较为正式的书面文件。
后来,李某与女儿、女婿因为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关系破裂。李某希望女儿偿还此前自己以各种形式资助的款项,但女儿拒绝偿还并主张母亲的资助行为属于赠与。2020年,李某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王某偿还自己转账的150万元,法官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关系更加恶化,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母亲因拆迁获得的利益。为此,李某想要追回另一笔支付给女儿的50万元钱款,故委托家理律师提起第二次民间借贷之诉。
知难而进:检索案例并呈现案件事实
本案为李某第二次对女儿、女婿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第一次李某主张女儿、女婿偿还150万元钱款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支持,且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并不涉及其他钱款。对于本次主张的50万元,李某手中仅掌握自己名下存单被支取的业务凭证,并无其他能够直接证明该笔款项已交付女儿、女婿的证据。另外,在双方未签署借条或合同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学界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也大不相同。
面对案件诸多难点,家理律师指导李某收集、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确实已将钱款交付至女儿和女婿处;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对于借贷发生的前因后果向当事人询问清楚;检索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本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案件事实呈现给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的抗辩,引导法官询问借贷时的事实情况,并对对方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事实的部分着重进行反驳。
据理力争:助当事人追回本金及利息
家理律师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额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李某虽在与王某、张某共同居住时以不同形式给予了他们大额款项,但李某并没有供养王某和张某的义务,而王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赡养李某的义务。因此,对于李某资助的大额款项,王某和张某负有偿还的义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鉴于王某系李某的女儿,张某系李某的女婿,双方不签署借款合同、不出具借据是极有可能的,在审查借贷合意时,不应对李某苛以过高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可见,在李某提供存单被支取的业务凭证后,王某和张某负有证明李某的出资不属于赠与的举证责任。
在证明标准上,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不要求相对人给付对价,对于大额财物的给付,在缺乏书面赠与合同的前提下,一旦认定属于口头赠与,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发生显著失衡的效果,故在司法程序中应当慎重认定。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对口头赠与中举证证明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法官最终认可了家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与张某偿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
有的放矢:明确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办案实践中,父母对子女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主张大额出资系临时性资金出借时,如果代理父母一方,首先要确认转账或给予钱款时有无签署借条、合同等或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系借款;如果没有,则需要准备能够证明钱款往来的银行流水或者其他凭证,证明钱款确已支付,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次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将借贷合意、钱款的往来过程讲述清楚,并引导法官询问双方资金拆借时的事实情况。
如果代理子女一方,首先要确认转账或给予钱款时有无签署借条、合同或者备注钱款系赠与;如果没有,则在对方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钱款往来的情形下,需对赠与事实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认定口头赠与一般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因此,可以着重收集聊天记录或钱款往来中能够表示赠与意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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