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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与被告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第三方,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辩护策略:

  经我方律师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本案被告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第三方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案件结果:

  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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