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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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于先生和刘女士在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结婚后,女方擅自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房屋做抵押,同时把其他房屋也进行抵押来获取贷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化,后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男方跟女方提出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辩护策略
男方来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本所指派易轶婚姻团队律师办理此案,律师耐心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迅速梳理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债务。
判决结果
本案以判决结案,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于先生得偿所愿。
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时,婚因关系存息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的债务很难分辨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所借的债务是否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御用家庭生活的开支,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常见的个人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没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朋友等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借款从事生产经营,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这种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一方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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