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
宋老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王女士再婚前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宋老先生婚前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双方子女都已成年。
双方结婚后跟宋老先生的长子宋先生一家在一起生活。2013年,双方订立了将共有房产三分之一归宋先生继承,剩下的由其他八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遗嘱全文由宋老先生亲笔书写,结尾由王女士和宋老先生签字。
2014年王女士去世,宋先生和王女士的一子二女签订补偿协议,三人放弃房产的继承份额。2016年宋老先生去世,因宋老先生的其他子女不认可遗嘱,不同意遗嘱继承,宋先生便来到本所求助律师。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的整个过程,分析认为王女士和宋老先生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当事人的诉求后,律师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可律师的意见,本案最终审理结案,法院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自然人在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立遗嘱人应当是意识清楚,遗嘱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想法;被威胁、欺诈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2、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3、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4、遗嘱应当写明具体的继承对象和份额;
5、遗嘱人应亲自签字,并注明日期;
因继承遗产发生诉讼纠纷时,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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