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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复婚再到离婚,帮助“假离婚”购置房款的当事人争取到50%的房屋折价款——李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假离婚”购置房产,以及出资争议较大的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被热议的话题,家理婚家律师承办的李某离婚纠纷案,通过二审程序改判,为当事人由一审只分割到30%的房产份额争取到50%的房产份额,该案为实践中“假离婚”购置房产,以及出资争议较大的房产分割提供类案经验。

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将自己的婚前房产1号房过户给王某,另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2号房屋。为购买2号房屋腾出指标,双方于2015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无共同财产,随后双方又于2015年10月办理复婚手续。

此后双方真的发生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在该起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1号房屋归李某,李某支付王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2号房屋归王某,王某支付李某房屋价值30%的折价款。

对于该一审判决,李某对于获取的2号房屋的30%房屋折价款不服,故而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拟委托上诉,并提出希望争取2号房屋50%折价款的诉求。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萍律师、赵晶律师承办该案,在家理婚家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一审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改判,帮助李某争取到了2号房屋50%的房屋折价款,并维持1号房屋归李某的判决结果。

办案经过

在承办该案件过程中,通过搜集相关材料并与李某充分详实的沟通,关于1号房屋,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过户给王某,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因此张萍律师综合判定该1号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二审予以维持的可能性非常高;关于2号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该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李某主张房屋系自己出资,首付款是用于自己婚前房产1号房屋对外向A公司抵押借款出资,贷款都是自己偿还的。家理婚家律师认为,从出资表象来看,所有的款项均由王某的账户支付,将1号房屋抵押所借的款项,A公司在一审中予以否认,因此王某对于首付出资的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在家理婚家律师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改判。改判结果为,2号房屋归王某,王某支付李某50%的房屋折价款,维持1号房屋归李某的判决结果。为取得该案件结果,家理婚家律师制定的诉讼思路如下:

第一,对于1号房屋,是李某婚前个人财产,过户给王某是为了腾退指标购买2号房屋,双方并没有改变房屋权属的意思表示;再者对于证据的审查一审法院不严谨,从房屋来源及贡献来看应该归李某个人所有,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对于2号房屋,首先系由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以李某名义支付房款并申请贷款,并且对于王某主张首付款来源系A公司代为偿还本人借款的事实,法院未予以严格审查,出资情况查明不清;再者法院对于裁判标准应当统一,1号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2号房屋却按照三七的比例分割,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对于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贡献、结合生活常理,严格审查出资证据,从而进行判决,并且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

家理律说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其目的在于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在二审法院明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情况下,却纠结于各方面的考虑,希望能维持一审判决,这是与二审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二审期间,家理婚家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督促法院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实践中“假离婚”购置房产,以及出资争议较大的房产分割提供类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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