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9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能否认定该遗嘱为有效,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中,当事人便因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导致一审败诉,于是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师、徐亚琳(实习律师)办理案件。
为了帮助当事人挽回败局,耿律师摒弃了当事人一审的诉讼策略,决定以《遗产分割协议》而不是遗嘱来主张权利,将双方当事人依据案涉遗嘱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定性为分家析产协议,应当优先适用,从而推动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按照被继承人遗愿获得遗产,体现了突出的专业素养和非凡的应变能力。
一审败诉:遗嘱存在瑕疵
王某与张某系再婚夫妻,王氏三姐妹系王某与前妻婚生女,李某系张某与前夫婚生女,王某与张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王某订立一份代书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顺义区某房屋由张某来继承。2018年,王某又订立一份遗嘱,将顺义区某房屋留给张某、李某,顺义区某小产权房留给王氏三姐妹。该遗嘱正文由王氏老大书写,由王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并注明日期。
2021年,王某去世。张某、李某、王氏三姐妹共同签署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顺义区某小产权房系王某个人财产,王某于2018年订立的遗嘱真实、有效,各方基于2018年遗嘱内容确认顺义区某房屋由张某、李某继承,顺义区某小产权房由王氏三姐妹继承。
不久后,王氏三姐妹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分割王某遗产。法院作出两份判决:确认《遗产分割协议》系张某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因而无效;王某2018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顺义区某房屋由张某继承,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022年,王氏三姐妹对两份判决均不服,于是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师、徐亚琳(实习律师)办理案件。
办案经过
另辟蹊径:跳过遗嘱效力
提起上诉后,耿律师重新整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并仔细阅读一审的庭审笔录,发现当事人在一审时系依据2018年遗嘱主张的权利,《遗产分割协议》及录音证据仅被用来证明2018年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实际上,各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再分配,无论2018年遗嘱是否有效、内容如何,均应按照《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处理。因此,耿律师决定以《遗产分割协议》而不是遗嘱为当事人主张权利。
确定权利主张的依据后,耿律师详细了解了王某遗嘱的保管人,各方达成、签署《遗产分割协议》的全过程,发现《遗产分割协议》系在王氏三姐妹已经向张某披露2018年遗嘱的法律性质、风险,张某咨询律师后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张某在明知相关风险后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为此耿律师向法院邮寄录音证据、录音整理稿,多次向法官说明《遗产分割协议》签订的过程。
同时,耿律师利用一审时当事人提交的王某在订立遗嘱时自述遗嘱的录音、签署的照片,以及该遗嘱一直由张某持有的证据,来阐述自己对于2018年遗嘱及《遗产分割协议》的看法,即该遗嘱系王某的真实意愿,《遗产分割协议》系对王某真实意愿的确认,而并非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尽可能去影响法官的裁判思路。
乾坤扭转:推动二审改判
结合本案证据及上述分析,耿律师提出下列观点。
第一,《遗产分割协议》系王某过世后,各合法继承人遵照王某真实意愿,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问题上达成的合意,并非张某就其个人财产作出的单方处分行为,并非赠与协议。签署协议后,张某将顺义区某房屋权利证件交至王氏三姐妹处,王氏三姐妹亦同意配合张某办理顺义区某房屋权利转移手续,故分割协议已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根据录音可知,在协商王某遗产分割方案期间,各方多次进行磋商,王氏三姐妹明确告知张某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并建议张某多方咨询后再签署。张某签署分割协议后,向王氏三姐妹播放律师咨询录音,录音中律师明确告知张某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并向张某提出相应建议。因此,张某在签署分割协议时从未对2018年遗嘱形式、效力等存在误解,《遗产分割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第三,遗嘱解释应当探寻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非仅因遗嘱存在瑕疵而轻易否定其效力。首先,在王氏三姐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能够清晰听出2018年遗嘱源于王某的真实意愿。其次,张某庭审自认,2018年遗嘱系王某亲自交由张某保管,且张某在2018年已经知道遗嘱相关内容。五年间,张某不仅未对遗嘱提出任何异议,且在王某过世后一直积极推动王某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纵观本案,王某与张某成立再婚家庭,家庭成员结构复杂。王某的角色不仅是一位丈夫,也是一位父亲,他尽己所能通过2018年遗嘱安排好女儿、老伴的后续生活,防止自己过世后至亲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发生矛盾冲突。诚然,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但瑕不应掩瑜。王氏三姐妹、张某、李某也是基于王某的真实意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按照2018年遗嘱进行分配并执行。
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两个案件分别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各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遗产分割协议》分割王某遗产,即顺义区某房屋由张某、李某继承,顺义区某小产权房由王氏三姐妹继承。
家理律说
因敌制胜:跳出思维定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提供证据对2018年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进行补足,因此,该遗嘱作为私文书证,不能仅因存在形式瑕疵便被认定无效。
此外,本案中继承人之间根据2018年遗嘱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是对财产、权利、义务等的再分配,在适用顺位上应当优先于遗嘱。耿律师在一审当事人作出不利陈述的情况下,让法官采信二审中与一审相反的主张,判定《遗产分割协议》系基于各方真实意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从而按照该协议处理王某遗产,体现了突出的专业素养和非凡的应变能力。
《孙子兵法》中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分家析产协议、赠与合同、遗嘱的效力认定由宽到严,律师应当根据这个规律灵活制定诉讼策略,而不要一面对遗嘱继承纠纷便只会从遗嘱效力问题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陷入思维定势之中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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