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探析基本案情,还原事实真相:
杜老先生与王女士196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老先生婚前育有一子杜先生,王女士婚前育有两女一子,分别为王大女、王二女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老先生祖宅212号院。1994年全家人均搬出212号院到城市生活。1998年杜老先生去世,2005年,王女士将地上房屋全部推掉重建,新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9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房屋是王女士和自己一起翻建,自己是房屋共有人,并出示一份王女士自书遗嘱,主张按母亲遗嘱内容将202号宅基地上房屋归自己所有。杜先生不认可宅基地房屋全部归王二所有,提起继承诉讼。
一审判决作出,不服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原房屋已灭失,212号宅基地上现有房屋为杜老先生去世后,由王女士和王二共同翻建,应作为王女士和王二共有财产,王女士部分按照其遗嘱处理由王二继承。故判决212号地上房屋由王二一人所有。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来到家理律所寻求帮助。
抓住重审机会,抽丝剥茧觅真相:
原有房屋在杜老先生去世后已经全部拆除翻建,后来新建房屋还是否为杜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其与王女士共有的房屋已发生继承而未分割,各继承人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
本案中涉及到的难点问题还有王二是否因参与翻建的行为就为此获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经向住建委网站咨询得到回复,该212号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已在1987年就变为国有土地性质,那么地上房屋的性质就是城市平房,而2005年的房屋翻建并未经审批,即使王二真的参与了翻建,也不能因翻建行为取得新房屋的产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答复: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裁定认为一审事实未查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及正确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工作。律师同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理应承担起为法官提供更多认识事实的途径,以及提供最适合的法律依据,帮助法官认清主要事实,以期在具体个案中,在排除不良干扰的状态下,做出正确判断。
法理情理分析,托起法治天平:
从法理层面来讲,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也未经审批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从情理出发,杜先生自从父亲与王女士再婚后,与父亲和王女士以及王女士的子女一起生活,如一家人一般,成年独立后,也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和帮扶家中,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父亲和王女士生前对杜先生都非常满意,都表示过家里房产将来要由孩子们一人一份。但王女士年老后,其子女有了独占房产的念头,唆使老人违背事实和杜老先生生前意愿,造成亲人对峙公堂的局面,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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